关键词: 全国招教
第八章 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客体是智力成果。
2.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作品。
3.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的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视听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4.不能取得著作权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决定等文件及其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公式。
5.著作权的归属
(1)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4)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5)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6.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7.著作财产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权。
8.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 年;
(3)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 年。以上截止日均为第50年的 12月31日。
9.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个人学习、广播电台、新闻报道、公务使用、课堂教学、图书馆保存收藏、免费表演,译为少数民族语言、译为盲文。
10.专利权特点: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11.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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