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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事诉讼法
40.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1.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42.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3.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
44.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5.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46.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7.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48.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9.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时不满18 的,绝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50.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5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认罪,对指控无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52.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1)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3)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53.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4.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55.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10日。
56.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5日。
57.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58.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59.死刑由最高院核准。
60.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院核准。
61.申诉人最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申诉。
62.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63.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64.有期徒刑(余刑3个月以上的)、无期徒刑、死缓,由监狱负责执行。
65.无罪、免除刑罚、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由法院负责。
66.缺席审判案件的主要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需及时审判,经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67.缺席审判案件的管辖: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68.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到场。
69.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0.犯罪时不满18岁,被判5年以下刑期,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7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和解。
7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可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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