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全国招教
第十二章 管理公文
考点 97-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不写“年”字,不写“第”字,不编虚位。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考点 98-公文标题
用于提示公文的主要内容,是公文主旨的高度概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标题中,除批转的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用 2 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人名、地名不能分割成两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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