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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
4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4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43.拘传对经过两次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又必须到庭的原被告都可适用。
44.起诉需要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有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在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内。
45.起诉形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46.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47.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答辩。
48.开庭审理基本流程:提前3日告知或公告→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49.民事案件一审期限:6个月+6个月(院长批准)+X(上级批)。
50.申请撤诉的时间为法院立案后、宣告判决前,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5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适用简易程序;(2)其他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53.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54.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由书记员担任记录。
5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3个月+X个月(院长批准)≤6个月。
5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57.不服判决上诉期限15 日;不服裁定上诉期限10日。
58.不可以上诉的判决:最高院一审判决、小额诉讼判决、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特别程序的判决、公示催告程序的判决。
59.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60.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内提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提交上诉状的,视为未上诉。
6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62.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63.再审程序可基于法院审判监督权、检察院检察监督权、当事人诉权启动。
6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65.特别程序只有基层法院能够适用,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陪审员不能参加,实行一审终审制。
66.特别程序适用案件范围:选民资格案件;非讼案件;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67.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68.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9.民事案件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70.执行异议可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
71.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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